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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赵亮与西安豪享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西安豪享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455号原告赵亮,男,XXX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加梅,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豪享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东路398号豪尚至尊1幢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陈天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谷晓红,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诉被告西安豪享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后22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慈红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