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莲县于里镇陈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五莲县于里镇陈家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莲县于里镇陈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征,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堂,日照五莲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于里镇陈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五莲县于里镇陈家官庄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