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民终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某乙与姜某甲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乙,男,193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姜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姜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审判员  罗正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