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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贺平江与双峰县第四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平江,双峰县第四中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72号原告贺平江。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住所地:双峰县走马街镇托塘村。法定代表人谭江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秦佩舜,系该校教师。本院受理原告贺平江与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并已按协议履行;2016年10月20日,原告贺平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平江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平江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曾安林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