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贺平江与双峰县第四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平江,双峰县第四中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72号原告贺平江。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住所地:双峰县走马街镇托塘村。法定代表人谭江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秦佩舜,系该校教师。本院受理原告贺平江与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并已按协议履行;2016年10月20日,原告贺平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平江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平江撤回对被告双峰县第四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曾安林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