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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沉燕与被执行人苏红瑞、苏平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沉燕,苏宏瑞,苏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贾沉燕被执行人苏宏瑞被执行人苏平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沉燕与被执行人苏宏瑞,苏平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府民初字第0267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宏瑞在xxx煤矿有5%的股份及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宏瑞在xxx煤矿处享有的5%股份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