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一山与被执行人王京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一山,王京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孙一山,男,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王京顺,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孙一山与王京顺排除妨害纠纷(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