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殷思途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衢州市衢江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08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现该刑事判决有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浙0802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和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中的缓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8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海波审 判 员 方金泉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