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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王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王清杰,武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被执行人:王清杰,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武怡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寿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王清杰、武怡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审结。该案(2013)寿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57738.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