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合作联社与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合作联社,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合作联社与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