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8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宋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253号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富恒国际2-3-1601。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缠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宋美琴,女,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