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保平,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平,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史乃建。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平、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175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建设工程在安阳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