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26号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上海火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机宝双网通用/黄金金融板会员退款审批表》,但被告不履行退款协议。现要求被告退还15800元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虽与被告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火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机宝双网通用/黄金金融板会员退款审批表》,但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向被告“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2016年3月17日,山西易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已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退还原告山西鑫叠绳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