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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435号原告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王明辉,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系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陕西美的尔饲料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30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邵 亮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