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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来军与王培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军,王培育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054号原告:徐来军,男,汉族,1967年4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王培育,男,汉族,1963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张高升,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村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原告徐来军诉被告王培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徐来军负担。审 判 长 :毛继光审 判 员 :张航航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