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20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关某。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