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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20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关某。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