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福建上建水泥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福建上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40号申请人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制造局路130号11楼。法定代表人王治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英臣,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福建上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袁丰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芳芳,女,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上建水泥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72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