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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城玉诉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城玉,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32号原告何城玉,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城玉诉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收集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何城玉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