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国建、安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任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安国建,安星,安佳,安园,任江涛,襄阳福鑫盛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64208。负责人李青,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国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星,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佳,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园,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江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审被告:襄阳福鑫盛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20607573719530Y。法定代表人罗来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安国建、安星、安佳、安园、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于2016年9月27日以与安国建、任江涛、襄阳富鑫盛威运输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