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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羽,凌肖微,丁宝光,吴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行长。被执行人张羽,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凌肖微,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丁宝光,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小娜,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37万元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张羽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农场村农场路45号的房地产。2016年10月11日10时16分30秒,竞买人陈旭(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55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物,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羽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农场村农场路45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37.57平方米)归买受人陈旭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旭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旭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四、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登记一并注销。原房产证、土地证因被执行人拒绝提供,予以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