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4739欧丑玉与深圳市耀晋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739号原告欧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