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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英,邓明鉴与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邓明鉴,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722号原告:石英,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邓明鉴,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糖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7475X5。法定代表人:荆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英、邓明鉴与被告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英、邓明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英、邓明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英、邓明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英、邓明鉴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杰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