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竹山上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竹山上村民小组,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竹山上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挽,副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时耀,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奇,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竹山上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本案土地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应当由政府先作处理,一、二审法院径行进行民事审理,严重损害了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况且,村委会持有的N0.0000131、N0.0000137号两份《遂溪县山林权证》属于违法颁发,应予以撤销,村委会依据该两份山林权证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支持,一、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交由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村委会持有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N0.0000131、N0.0000137号两份《遂溪县山林权证》,在该两份山林权证未被撤销之前,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村民小组在该两份山林权证项下的山地种植桉树,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诉请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案属民事纠纷,村民小组对上述两份山林权证的合法性不予审查,村民小组主张该两份山林权证属于违法颁发,应予以撤销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村民小组主张本案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应当由政府先作处理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遂溪县港门镇枫树村民委员会竹山上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望强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