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20000000017699,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043.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费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3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1376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376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1376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37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