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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赵凯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038号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2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7025-4。法定代表人:丁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浩,女,1964年12月4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胡金清,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凯兵,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