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兴林与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林,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847号原告杨兴林,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湄潭县。被告杨丹,女,1963年5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林与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兴林承担。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