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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兴林与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林,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847号原告杨兴林,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湄潭县。被告杨丹,女,1963年5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林与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兴林承担。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