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成宝与齐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成宝,齐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陆成宝。被执行人齐加忠。申请执行人陆成宝与被执行人齐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执行部分案款,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且被执行人因犯罪在山东服刑,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