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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猛与王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猛,王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99号申请人:李猛,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王艳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李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艳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李猛以人民币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艳艳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6年11月20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