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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阜阳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与阜阳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阜阳市总工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28474981(1-1)。负责人:刘子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中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51158962-X。法定代表人:房继红,该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上诉人阜阳市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16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阜阳市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负责人居住地为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案应由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融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项 民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