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仲亮、潘根仓与李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亮,潘根仓,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241号原告:仲亮,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潘根仓,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告:李伟,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仲亮、潘根仓诉被告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仲亮、潘根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亮、潘根仓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亮、潘根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亮、潘根仓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