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59号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联系方式186××××9797。李国占,所在地魏都区。赵保卫,所在地许昌县。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三桥。许昌车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许昌县尚集镇昌盛路东段。冯朝阳,所在地许昌县。许昌市远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许昌县将官池镇高楼陈村。宋梦超,所在地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占、赵保卫、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昌车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冯朝阳、许昌市远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梦超在银行的存款50742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占赵保卫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昌车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冯朝阳许昌市远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梦超相当于50742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国占、赵保卫、许昌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昌车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冯朝阳、许昌市远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梦超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力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