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丁玖根、陈泽兰、蔡晓英、罗依利、程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丁玖根,陈泽兰,蔡晓英,罗依利,程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1119-6。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丁玖根,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泽兰,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蔡晓英,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罗依利,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程超贵,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丁玖根、陈泽兰、蔡晓英、罗依利、程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玖根、陈泽兰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晓英、罗依利、程超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4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丁玖根所有的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二年。二、扣押被执行人程超贵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期限为二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