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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何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何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22号原告张海龙,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张王三屯,身份证号2390051985********。委托代理人郭希忠,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让委**组。被告何红星,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柳河镇永利村南利泽屯,身份证号2321271972********。本院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何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杨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