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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淑华,石家庄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淑华,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雯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支农路24号宝泰苑4单元301。法定代表人张立杰,总经理。上诉人高淑华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高淑华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不是合同纠纷,是欠款纠纷,应由其常住地新华区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此案移送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因石家庄市桥西区南简良东区20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合同履行地即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南简良小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