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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会伟、王德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伟,王德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457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会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8日,初中肄业,农民。因犯绑架罪,2008年6月10日被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12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0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德民,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6日,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因犯抢劫罪,2007年2月10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12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3月10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酒后从何海龙何某家出来之后打出租车去到禹州市药城路神话KTV对面便道,趁无人之机,将张贯强张某停放的豫K-×××××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玻璃砸烂,将车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走。案发后钱包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1元。2、2015年1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去到禹州市新庄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张记小吃隔壁,趁无人之机,将霍志刚霍某停放的豫K-×××××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盗走。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01元。3、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后去到禹州市药行北拐北头,趁无人之机,将陈彦旭陈某停放的豫K-×××××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个钱包盗走。案发后钱包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80元。4、2015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后去到禹州市陶瓷城凌云宾馆门前,趁无人之机,将李胤龙李某停放的豫K-×××××的红色奔驰轿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盒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3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会伟协助抓获同案人员,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会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德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酒后从何海龙何某家出来之后打出租车去到禹州市药城路神话KTV对面便道,趁无人之机,将张贯强张某停放的豫K-×××××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玻璃砸烂,将车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走。案发后钱包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1元。2、2015年1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去到禹州市新庄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张记小吃隔壁,趁无人之机,将霍志刚霍某停放的豫K-×××××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盗走。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01元。3、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后去到禹州市药行北拐北头,趁无人之机,将陈彦旭陈某停放的豫K-×××××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个钱包盗走。案发后钱包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80元。4、2015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经预谋后去到禹州市陶瓷城凌云宾馆门前,趁无人之机,将李胤龙李某停放的豫K-×××××的红色奔驰轿车的左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盒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受案登记表、110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判决书、服刑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步录音录像、证人王某证言、崔高峰崔某峰证言、刘某、杨红岭杨某证言、舍青珍某证言、张清瑞张某证言、司理想某证言、何海龙何某证言、杨会霞杨某某证言、受害人陈彦许某陈述、霍志刚霍某陈述、李胤龙李某陈述、张贯强张某陈述、被告人杨会伟供述与辩解、王德民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伟、王德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会伟协助抓获同案人员,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德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淑丹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