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等民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06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3年2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哦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60年8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彪,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艳审 判 员 刘素云人民陪审员 刘士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