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寇含树与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海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含树,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海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605号之一原告:寇含树,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丁俊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13楼14号至19号。被告:伍海泉,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寇含树诉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海泉,需要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寇含树诉被告四川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海泉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