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XX与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坪乡。被执行人薛XX,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职工,系子长县瓦窑堡采油厂职工,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薛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王XX偿还劳务工资欠款965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薛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工资已被子长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现不支持冻、划。经查询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