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7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国成,男,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重庆市渝北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国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9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国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国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贾国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国成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志伟
代理
审判员 代英勋
代理
审判员 郜志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兰能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