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统英与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统英,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276号原告周统英,女,生于1974年1月29日,土家族,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C座603、604室。法定代表人:沈金辉。原告周统英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统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统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免于缴纳。审判长 靳永辉审判员 石英雄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