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芦斌峰与王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斌峰,王定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220号原告:芦斌峰,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川,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象山县。原告芦斌峰与被告王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芦斌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斌峰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芦斌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