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范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范玉涛,新疆新物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85号之一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刘锦超。被申请人:范玉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新疆新物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郭红霞,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玉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玉涛、新疆新物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价值17602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玉涛、新疆新物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20元。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任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