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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湘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440号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法定代表人张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棠,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号中南汽车世界恒广国际景园第一区第2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唐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