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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菊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菊香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菊香(曾用名吴美),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菊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菊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宣判后,吴菊香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菊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吴菊香请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菊香撤回上诉。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华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博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