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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监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东林与陶美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林,陶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54号申请执行人:梁东林,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陶美芹,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梁东林与陶美芹欠款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邯仲调字第056号裁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调字第056号裁决书,指令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