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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519号

丁胜、何培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胜,何培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丁胜,男,1980年11月6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何培一,男,1974年11月3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丁胜与被执行人何培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100500元,未执行100500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