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河北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河北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地址: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156号负责人:马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邢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商百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昭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