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展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展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泽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楚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展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区辉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炳健,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展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仲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