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戚胡千与丁便样、郭青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胡千,丁便样,郭青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戚胡千,男,汉族。被执行人丁便样,又名丁变样,女。被执行人郭青节,又名郭庆节,男,系被执行人丁便样丈夫。本案在执行戚胡千与丁便样、郭青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