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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戚胡千与丁便样、郭青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胡千,丁便样,郭青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戚胡千,男,汉族。被执行人丁便样,又名丁变样,女。被执行人郭青节,又名郭庆节,男,系被执行人丁便样丈夫。本案在执行戚胡千与丁便样、郭青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