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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祝明超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祝明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64017080N。法定代表人:翁妃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明超,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法人代表与本案有极大的关系,本案应由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