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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你阿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你阿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3028号罪犯你阿机,男,怒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你阿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6年10月12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你阿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38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